厦门劳动仲裁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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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前财产保全,保住了当事人的财产

 

   导读:夫妻离婚,丈夫要变卖家中唯一值钱的夫妻共同财产。面对此种情况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妻子委托律师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,保住了当事人的财产。离婚判决下来之后,丈夫不得不接受了事实,将妻子应得的一份还给了妻子。

  

   案情简介:

  

   王某和丈夫李某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、结婚,育有一女。婚后,王某放弃了自己的工作照顾孩子、打理家务,丈夫李某在外开出租车养家。在平淡的生活中,双方之间共同语言越来越少,脾气暴躁的李某也开始对王某无端打骂。2011年,李某彻底离家“消失”了,王某和女儿失去了生活来源,也彻底对王某失望了,起诉离婚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 

   办案经过:

  

   和大多数当事人一样,王某是经人介绍来找我的,和别人不一样的是,王某找我的时候更急切,更无助。那天是放年假的前一天,正好是个周五,所里已经没什么人了,王某找到我,着急着要立案离婚,原来她从朋友处听说,离家的李某要变卖夫妻唯一的财产——出租车。我接受委托后,没敢怠慢,因为按照法院的惯例,周五下午不予立案。看看表,距离法院中午休息还有三个小时,复印材料,了解基本案情,书写、修改诉状,这些都在匆忙并有条不紊的进行。

  

   距离法院上午办公截止时间还有半小时,我们立了案。出了法院,王某眼眶湿润了,在她心里已经开始向这段婚姻告别了,但我知道,这场“战役”才刚刚开始。年假后,过了几天,法院仍然没有通知我案件受理情况。据我的经验,通常案件受理后,如当事人主动跟进,那么案件很有可能会排期在前审理,我主动去法院查询案件分配情况,并直接和办理此案的法官进行了接洽,把我们这方的具体情况告知了法官。我刚回到律所,王某就来了,说得到具体消息,李某开始变卖车辆了。这种情况下,我决定对财产进行保全。应该说,本案的法官及书记员也是非常尽职的,接到我们的保全申请后,他们第一时间去查封车辆。虽然,我已经做了前期调查,这时候问题还是出现了,出租车不同于一般车辆,它是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的,李某在形式上并不是车辆产权人,也就是无法查封车辆底档。根据出租车买卖的交易规则,出租车在转让时并不是转让车辆产权,而是转让车辆营运证。最后,在车辆管理所,法官查封了涉诉的出租车营运证。当时的车管所档案显示,该车辆已经签署了买卖合同,办完营运证过户就交易完毕了。

  

   到这时,我和当事人都松了口气,随后的诉讼过程是顺利的,因为之前的保全程序,李某只能服从法院的判决,王某得到了她那份财产。

  

   王传虎律师讲法:

  

 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,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;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……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,对情况紧急的,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

  

   在诉讼实践中,对于由对方保管可能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,采取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,无异是最好的保护己方权益的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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